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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條款

 

本契約書係芝優生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芝優生)與申請人權利與義務之規範,獨立代理商有權依照約定條款銷售芝優生公司產品,並承諾不在網路上削價販售,必要時,芝優生將要求出示產品銷售或服務記錄並有權限制購買產品的數量。被發現有操縱獎金違規情形,該獨立代理商將可能會受到處分(包括終止)。任何人申請成為芝優生事業代理商之個人或公司,均須仔細研讀下列條款,請確實填寫表格各項資料及簽章,繳交相關證件影本後方始辦理,並在申請人欄內簽署,已同意遵守下列條款。本公司所稱「代理商」為購買符合配套資格商品的合格會員。

 

  • 代理商乃獨立之訂約人身分,取得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亦成為代理商之權利,對外並不得聲稱為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僱員等。
  • 代理商玆同意准許芝優生、其關係企業擁有全部或一部之任何公司,按公司業務之相關商業用途,處理及使用經簽署及呈交之申請書及協議書(或其隨時修訂之版本)上之申請人資料。公司有權使用其個人申請書資料,並有權要求更新與修訂之。代理商玆同意公司得於目前或將來隨時向與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揭露前開申請書資料,以便其提供資訊予代理商,俾促進行銷及推廣效果。
  • 代理商因購買或銷售芝優生公司之產品所發生之稅捐,均由其自行負擔,如所得稅、營業稅等。
  • 代理商所經銷之產品應信守誠信說明之原則,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醫療效果,若因此產生糾紛由代理商自行負擔,與公司無涉。
  • 代理商已充分了解芝優生核准本契約書申請,但代理商須靠自身努力及經營,不期望因他人或其他組織之努力而得利,且並未得到任何承諾利益。
  • 代理商已詳閱芝優生佣金制度,公司營運管理規章以及名詞定義,並瞭解這些現行規章亦為本協議書之一部分,芝優生有權隨時予以修改。
  • 芝優生可自行修改佣金制度、公司政策聲明、名詞定義,以及代理商契約協議條文內容。代理商同意遵守任何修改之條文,只要代理商繼續經營芝優生,或接受芝優生發出之佣金,即表示代理商同意接受任何條文之修改。
  • 代理商若違反協議或營業規章之任何條文,芝優生有權決定收回部分或全部對代理商團隊之佣金或津貼、或取消本契約協議書、或採取其他政策聲明中所列處分行動。
  • 代理商退出團隊或計劃之相關規定:
    • 代理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代理商得自訂約日起算7日內,以書面通知芝優生解除或終止契約。
    • 芝優生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7日內,接受代理商退貨之申請、受領代理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代理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之款項。公司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代理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項交易對該代理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 代理商依前兩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芝優生不得向代理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代理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代理商依前兩項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芝優生應依前兩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
    • 代理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芝優生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因原交易對該代理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本公司得予逕自扣繳或追回。
    • 代理商終止契約者,本公司得就下列原則退還或買回代理商所持有之<實體商品>: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 1-7 天內依購買原購價全額買回,超過 7天以上不得要求辦理退貨。使用過或者消費過的商品,因您自身責任遺失或損毀商品,致商品價值有減損者以上情況之商品本公司無法接受退貨。受損商品的價值損失應取決於您退回的商品,是否仍保持「合理完整、商品本身未使用、未改變、可再銷售的良好狀態」。商品一旦開封、改變、過期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再銷售,則無法返還商品貨款。
  • <實體商品> 瑕疵擔保及一般退換貨方法:代理商於芝優生公司購買之商品若有瑕疵品,得於 3 日內提出換貨申請,7日內將產品/發票憑證退回公司,公司將協助更換,其他注意事項依公司營運規章之退換貨條款辦理。
  • 代理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代理商於芝優生經銷活動時,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得停止代理商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得解除或終止其代理商資格並不得申請辦理退貨,倘造成本公司營業損害,代理商並應負賠償責任:
    •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經銷團隊。
    • 假借新零售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或承諾固定收益。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經銷活動。
    •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 違反公平交易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經銷活動。
    • 代理商若積壓會員資料、代收入會金而未辦入會,提供團隊作公共排線,或代辦入會、訂貨手續完成,留置資料未發還當事人,經公司查證屬實者,得撤銷其代理商資格,且公司保有決定其終身不得申請入會之權利。
    • 藉由本公司之團隊及人脈,同時又經營他家類似組織行銷公司或項目,並經檢舉或主動發掘且查證屬實者。凡違反以上規定而被解除或終止其代理商資格者,芝優生保留代理商重新加入事業組織之審核權。代理商重新申請加入代理商組織,其原資格及業績積分不得保留。
  • 芝優生為防止集體套利、集體控單等不當操作行為,公司保留最終會員入會審核權利,公司得拒絕相關不當人員入會。
  • 因本協議書發生之爭執引發法律訴訟、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